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2016年7月8日農業部令2016年第5號公布,2017年11月30日農業部令2017年第8號、2019年4月25日農業農村部令2019年第2號、2020年7月8日農業農村部令2020年第5號、2022年1月7日農業農村部令2022年第1號、2022年1月21日農業農村部令2022年第2號修訂)
(一)申請領取主要農作物常規種子或非主要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基本設施:生產經營主要農作物常規種子的,具有辦公場所150平方米以上、檢驗室100平方米以上、加工廠房500平方米以上、倉庫500平方米以上;生產經營非主要農作物種子的,具有辦公場所100平方米以上、檢驗室50平方米以上、加工廠房100平方米以上、倉庫100平方米以上;
2.檢驗儀器:具有凈度分析臺、電子天平、樣品粉碎機、烘箱、生物顯微鏡、電子秤、扦樣器、分樣器、發芽箱等檢驗儀器,滿足種子質量常規檢測需要;
3.加工設備:具有與其規模相適應的種子加工、包裝等設備。其中,生產經營主要農作物常規種子的,應當具有種子加工成套設備,生產經營常規小麥種子的,成套設備總加工能力10噸/小時以上;生產經營常規稻種子的,成套設備總加工能力5噸/小時以上;生產經營常規大豆種子的,成套設備總加工能力3噸/小時以上;生產經營常規棉花種子的,成套設備總加工能力1噸/小時以上;
4.人員:具有種子生產、加工貯藏和檢驗專業技術人員各2名以上;
5.品種:生產經營主要農作物常規種子的,生產經營的品種應當通過審定,并具有1個以上與申請作物類別相應的審定品種;生產經營登記作物種子的,應當具有1個以上的登記品種。
6.生產環境:生產地點無檢疫性有害生物,并具有種子生產的隔離和培育條件;
7.農業部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申請領取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及其親本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基本設施:具有辦公場所200平方米以上、檢驗室150平方米以上、加工廠房500平方米以上、倉庫500平方米以上;
2.檢驗儀器:除具備具有凈度分析臺、電子天平、樣品粉碎機、烘箱、生物顯微鏡、電子秤、扦樣器、分樣器、發芽箱等檢驗儀器,滿足種子質量常規檢測需要;還應當具有PCR擴增儀及產物檢測配套設備、酸度計、高壓滅菌鍋、磁力攪拌器、恒溫水浴鍋、高速冷凍離心機、成套移液器等儀器設備,能夠開展種子水分、凈度、純度、發芽率四項指標檢測及品種分子鑒定;
3.加工設備:具有種子加工成套設備,生產經營雜交玉米種子的,成套設備總加工能力10噸/小時以上;生產經營雜交稻種子的,成套設備總加工能力5噸/小時以上;生產經營其他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的,成套設備總加工能力1噸/小時以上;
4.人員:具有種子生產、加工貯藏和檢驗專業技術人員各5名以上;
5.品種:生產經營的品種應當通過審定,并具有自育品種或作為第一選育人的審定品種1個以上,或者合作選育的審定品種2個以上,或者受讓品種權的品種3個以上。生產經營授權品種種子的,應當征得品種權人的書面同意;
6.生產環境:生產地點無檢疫性有害生物,并具有種子生產的隔離和培育條件;
7.農業部規定的其他條件。